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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不是清楚講明同性戀是罪嗎?你們憑什麼說不是?

這是因為人往往把自己的一些傳統觀念「讀入」聖經所致。而「同性戀是罪」這聖經詮釋又已是根深柢固﹐代代相傳﹐教會才有這樣的錯誤教導。其實如果我們細看歷史﹐就不難發現教會多次由於錯誤釋經﹐有意無意地造成對他人的逼迫或歧視。例如﹐聖經曾被濫用來支持奴隸制度和種族歧視﹔不少早期科學家和考古學家在發現事實真相與教會教導不符時﹐往往被指為邪惡﹔

近代一點﹐在男女平等的議題上﹐教會的立場和教導不是一直在轉變嗎﹖聖經明明清楚的說﹕「男人是女人的頭」﹐又說﹕「婦女不宜在會中講道」﹐為何今天教會內有女傳道人﹐甚至女牧師呢﹖在演變過程中﹐你可知道有多少早期的女性主義者曾被教會逼迫和敵視呢﹖究竟﹐聖經在這方面對我們的警惕是甚麼呢﹖

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﹐所以拜我也是枉然。(可七﹕7)

他(保羅)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講論這些事。信中有些難明白的﹐那無學問﹑不堅固的人強解﹐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﹐就自取沉淪。親愛的弟兄阿﹐你們既然豫先知道這事﹐就當防備﹐恐怕被惡人的錯謬誘惑﹐就從自己堅固的地步上墜落。(彼後三﹕16-17)

聖經沒有改變﹐但釋經卻隨著時代文明進步﹐變得更加全面﹑更加豐富﹑更加准確。

有教會認為「同性戀傾向不是罪﹐同性性行為才是罪」﹐你們有何見解?

耶穌說﹕「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﹐這人心裡已經與他犯奸淫了」(太五﹕28下)﹔約翰壹書三章15節也記載﹕「凡恨他弟兄的﹐就是殺人的﹔你們曉得凡殺人的﹐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」。可見在神眼中﹐世人思想犯罪等同身體犯罪。因此﹐若同性性行為是罪的話﹐同性戀傾向亦難逃罪責。只看行為﹐不看內心的教導並不合乎聖經原則。

其次﹐若換轉說﹕「異性戀傾向不是罪﹐異性性行為才是罪」﹐大家一定會問﹕什麼的異性性行為﹖在什麼處境進行﹖例如非禮﹑強奸﹑包二奶﹑嫖妓﹑奸淫等就是罪﹐一對一﹐兩情相悅﹐願意終生委身對方的性關系就不算﹐對嗎﹖異性關系如此﹐同性關系亦然﹐不應存有雙重標准﹐因為神也不偏待人。

聖經中無疑是論述過某種敗壞的同性性行為(牽涉邪淫或強暴的)﹐但論及敗壞的異性性行為就更多了﹐可是我們卻不會因此說﹐聖經反對異性性行為﹐甚至異性戀傾向﹐因為這是以偏概全的講法﹐是不合邏輯的。

那你們怎樣解釋那六處常被引用來反對同性戀的經文?

1)創世記十九章﹕1-25節

只要大家放下有色眼鏡﹐不難看出這故事裡所多瑪人的罪在哪裡﹕就是他們企圖集體強暴天使。根據猶太人的傳統﹐禮待客旅是很重要的(來十三﹕1-2)﹐這班人不但沒有這樣做﹐相反以暴力對待客旅﹐更何況這不是普通的客旅﹐而是神的使者﹐表示他們的罪惡已到了極點。當中根本完全不涉及因為彼此相愛而發生的

同性性行為。就算綜合聖經中其他提及所多瑪和蛾摩拉的十幾處經文﹐都找不到任何指責同性戀的痕跡。

耶穌的釋經不可能有錯罷﹗當他引用所多瑪的罪來作比喻時﹐他所指的是「不接待神的使者」。(太十﹕11-15﹐路十﹕8-12)

但很不幸﹐「所多瑪」(Sodomy)一詞已被廣泛解釋為「肛交」或「同性戀」﹐連英文字典也可以找到。多個聖經英文譯本裡﹐凡有觸及同性性行為的地方﹐都會被譯成“Sodomites”(所多瑪人)﹐可見代代相傳﹑人云亦云之影響。

2)士師記十九章﹕15-30節

這個故事和以上所多瑪的故事十分相似﹐只是情況更加血腥恐怖。故事中基比亞人的罪是什麼呢﹖真的是同性戀麼﹖還是對客旅(即使大家同屬以色列十二支派的子民)的一種極端不禮待﹖士師記20章5節清楚說出那些暴徒的目的﹕「基比亞人夜間起來﹐圍了我住的房子﹐想要殺我﹐又將我的妾強奸致死」。

若大家仍然堅持創世記和士師記這兩處經文是針對同性戀的話﹐相信大家亦贊同女人是男人的財產﹐把自己的妻妾女兒交給暴徒殘害﹐總比自己送死較為「道德」。

3)利未記十八章﹕22節及二十章﹕13節

引用利未記必須小心﹐因為本書記載的是出埃及後﹐以色列人要守的典章律例﹐目的是要把他們與外邦人分別出來﹐以便日後立國(利十八﹕1-4﹐利廿﹕26)。

新約聖經已清楚說明基督徒是不受制於這些猶太人的律法(西二﹕20-23﹐來七﹕18﹐來八﹕13)。所以我們今天才不用以牲畜獻祭﹐可以穿混紡的衣物﹐吃豬肉及蝦蟹﹔亦不用支持一夫多妻及奴隸制度﹐女性行經時與丈夫行房也不會被治死﹐殘障人士亦可擔當神職等。

然而﹐這兩節經文確實視「男性肛交」為「不潔淨的」(即和合本上「可憎惡的」的希伯來文“Toevah”的原文意思)﹐是因為此行為涉及當時迦南地流行的「邪淫」宗教儀式(利十八﹕21﹐利廿﹕1-6﹐王上十四﹕22-24)﹐透過跟男性廟妓(Qadesh/孌童)行淫﹐來象徵神明保佑﹐確保物產豐收。其次﹐由於希伯來文化視女人為二等公民﹑男人的財產﹐將男人當作女人對待﹐就是對男性的侮辱﹐這說明了為何女性之間的性行為沒有被禁止。這裡所指的「男性肛交」因為涉及拜偶像和觸犯當時男尊女卑的文化常規﹐所以「不潔淨」﹐跟現代人所指的同性戀是完全兩回事。

耶穌也曾引用《利未記》﹐不過是用來教導人要愛人如己(利十九﹕18﹐太廿二﹕39)﹐即一切律法的總綱。

4)羅馬書一章﹕26-27節

和利未記那兩處經文一樣﹐這裡也是明顯的在論述某些同性性行為。要了解行為的性質﹐讀者只要由19節看到32節﹐就會明白經文隱藏著重要的因果關系。19節到23節是「因」﹐說明希利尼人的罪﹐乃故意不認識神去拜偶像﹔當時羅馬﹑哥林多一帶流行著過千的邪教﹐其中不少都是以邪淫儀式膜拜偶像。24節到32節﹐都是論述這班行邪淫的人的惡果﹐首先神任憑他們濫交(24節)﹐接著是不分男女的濫交(25-27節)。明顯地﹐這段經文所警示的是﹕人因為膜拜邪淫偶像﹐引致亂了心性﹐作出保羅所謂「逆性」的事﹔最後﹐這班人連性情也變了﹐存邪僻的心﹐行各樣的惡事(28-32節)。

羅馬書一章26-27節所記述的同性性行為是在邪術影響下作的。今天我們所指的同性戀者既不是因為拜偶像而變成同性戀﹐亦不見得變成比一般人邪惡﹐行各式各樣的不義。

羅馬書的主旨本是要說明﹐不論猶太人或外邦人都可以「因信稱義」(羅一﹕16-17)﹐不分彼此﹐是傳揚「共融」的訊息。

5)哥林多前書六章﹕9-10節及提摩太前書一章﹕9–10節

這裡有兩個關鍵字﹕

(一)Malakos﹐中文和合本聖經譯作「作孌童的」﹐即少年男性廟妓﹐是比較正確的翻譯。可惜﹐某些英文版本卻把人的偏見讀入聖經﹐翻譯成“Effeminate”(娘娘腔的)﹐甚至“Homosexuals”(同性戀者)。

(二)Arsenokoites﹐中文譯作「親男色的」﹐英文則一般譯作“Homosexualss”(同性戀者)或“Sodomites”(所多瑪人)﹐RevisedStandardVersion則把它連同”Malakos”一起譯作“SexualPerverts”(性變態者)。這個字的真正意思其實早在聖經翻譯以先﹐已經失傳﹐聖經學者唯一知道的就是這個字由arsen(即男人)和koite(即床)兩個字組成。反觀林前六章的前文後理﹐保羅在談論的是娼妓問題(林前六﹕15-16)﹐如果Malakos是指少年男妓﹐Arsenokoites極可能是指成年男妓或是嫖客﹐這也吻合提前一章10節中與「親男色」合成一對的「行淫」(原文Pornoi其實也是指「男妓」)。七十士譯本(新約前的舊約聖經希臘文譯本)就是把出現於列王記上十四章24節﹐十五章12節和廿二章46節的希伯來文”Qadesh”(男性廟妓)翻譯為”Arsenokoites”。

把Malakos和Arsenokoites輕率的翻譯成「同性戀」是不負責任的﹔歷代以來﹐多少同性戀者因為這兩段經文被定性為「不義的人﹐不能承受上帝的國」而被否定其救恩和基督徒身份。

「不義的人」在這裡其實是指「未曾因信稱義的人」﹐所以「不能承受上帝的國」。信徒既已被稱為「義人」﹐就不在律法之下。提前一章9-10節的前文正正就是勸人不要糊亂教導律法﹐而偏離命令的總歸乃是愛(提前一﹕3-8)。

6)創世記一章﹕27-28節及二章﹕18-25節

和其他經文很不一樣﹐創世故事被引用來反對同性戀﹐是因為當中沒有提及這方面﹐所以等於違反自然﹑違反造物旨意。這論據是薄弱的﹐難道所有創世時沒有的行為我們都不能做嗎﹖現代人要以第一代人類的生活為典范嗎﹖假若如此﹐我們都不應該穿衣服﹐因為人是墮落後才發明穿衣服的。神要人生養眾多﹐那些「一個嬌﹐兩個妙」的﹐就是不順服﹔不生育的夫婦就更違反自然﹐不論是先天或後天。神要結合的人離開父母﹐婚後仍與家長同住的就是犯罪。現代人的婚姻建基於愛情﹐創世故事為什麼沒有提及﹖守獨身也沒有提及﹐那是違反自然嗎﹖直系親屬是否可以通婚﹐否則亞當和夏娃的兒女如何繁衍後代﹖信心之父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不就是他同父異母的妹妹嗎(創廿﹕12)﹖為什麼神容許一夫多妻呢﹖亞伯拉罕﹑以掃﹑雅各﹐就連「合神心意」的大衛均有多名妻妾﹐所羅門更有妃七百﹑嬪三百(王上十一﹕3)。

追溯創世故事就其文本的處境性及意義而言﹐乃是以色列民族在被擄時期﹐於集體崇拜時用的認信經文﹐旨在陳述上帝就是宇宙歷史的主宰。其執筆的目的既不是討論家庭倫理﹐故之然就更不能把它看成現代基督徒的生活典范﹐否則一連串的荒誕問題就會出現。當中經文既無意對人類之婚姻制度作一規限﹐也沒有含意同性戀是違反自然。